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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商业厅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2007-03-02 11:28  文章来源:辽宁省商业厅监察室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为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使厅及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党员领导干部,是指厅党组成员和直属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列席厅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第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都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既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参加定期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增进团结,加强党内监督和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第三条 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按照省委和省直机关党工委的部署和要求,针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第四条 要切实保证民主生活会质量。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和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得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民主生活会一般应在年底前召开,遇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须报请上级党组织同意。
  第六条 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日期和议题,由厅机关党委或直属单位党委办公室提前7天报告上级党组织,以便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并提前通知应到会人员,使其做好准备。厅机关党委、纪委应要派人参加厅直属单位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对民主生活会进行指导监督。
  第七条 民主生活会由厅机关党委或直属单位党办协助主要领导做好民主生活会的组织协调和有关工作。具体职责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日期和议题,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通知参会人员;受领导班子的委托,采取多种形式,如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个别谈话等方式,收集党员干部、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梳理和汇总,及时向领导班子反馈;建立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记录本,做好民主生活会记录;协助主要领导起草民主生活会制定整改措施;民主生活会后15日内起草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的报告,连同民主生活会记录及整改措施,上报上级党组织;厅机关党委还要向厅党组报告直属单位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并进行情况通报;负责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的监督落实工作等。
  第八条 民主生活会后,应在15日内将会议召开情况和整改措施在机关处长(主任)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会议上进行通报,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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