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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办法
2007-03-06 11:22  文章来源:辽宁省商业厅监察室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06〕30号),以下简称《规定》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组织做好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工作的通知》(辽组通字〔2006〕35号),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报告对象
  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中的党员干部报告个人事项,适用于本办法。
  二、报告内容
  (一)本人婚姻变化情况。应说明婚姻变化时间、原由、对方自然状况等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应说明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份数、前往目的地、批准机关、有效期限等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应说明出国(境)的事由、批准机关、前往国家或地区、停留时间、居住场所和主要社交活动等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居民通婚的情况。应说明结婚时间、居住地点、从事职业及对方的自然状况等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的情况。应说明配偶、子女居住国家地区的通讯地址、所从事的职业等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同居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应说明经商办企业的地点、经营范围和规模、资金来源等情况。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应说明受聘公司的名称、驻地、担任职务及受聘条件等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应说明何时、何地、何原因、受到何机关查处及处理结果等情况。
  (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报告方式
  报告分为日常报告和集中报告。日常报告,即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事项的30日内及时报告。集中报告。即每年1月31日前,党员领导干部应将上一年度有关事项再集中报告一次。所列事项已作报告的,应标明“已报”字样和具体报告时间,如有变化应说明变化情况;所列事项没有发生的,应注明“无”,予以明示。任何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因所列事项没有发生而不向组织报告。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如所列事项均没有发生,只填写《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如有发生事项,除填写《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外,还应在《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说明》页上说明具体情况。
  四、报告程序
  1、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上报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2007年2月10日前实行首次集中报告。首次集中报告事项时限为2006年度。凡本年度发生的属于应报内容,应如实报告。以后则在每年1月31日前实行正常年度报告。
  2、厅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经个人密封后由人事教育处报送省委组织部。
  3、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由人事教育处受理,并于每年3月1日前,将所受理的上一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进行汇总,报厅党组和纪检组监察室,由监察室留存,并装入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于每年4月30日前以厅党组名义向省委组织部综合报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1月《辽宁省商业厅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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