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商业厅党组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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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3-07 16:08 文章来源:监察室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厅党组工作规范,在总结近几年党组集体领导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厅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于全省流通服务业方针政策性和法律法规的制定;全省流通服务业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 10万元以上大额资金使用;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处以上干部的推荐、任免奖惩、轮岗调动、辞职辞退等其他重要事项,都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厅党组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二条 厅党组讨论决定事项,应充分发表意见,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充分考虑。在意见不完全一致,应慎重表决、休会再议,暂缓表决或按照“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表决。
第三条 厅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听取其他党组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党组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第四条 厅党组成员集体在讨论决定计策重要事项时,对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在会议上提出保留,但应坚决执行党组集体领导的决议决策,不得在其他场合或群众中发表同党组决议决定相反的意见。
第五条 厅党组决定重要事项,必须召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一般采取口头或举手方式,必要时,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记录应当在案。
第六条 对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别人或少数人决定的;对不遵守、不执行党组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班子成员,应当追究责任,在党的有关会议上做出检查。
第七条 为保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的落实,真正做到决策科学、民主,提高决策质量,规范决策程序,避免决策失误。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监督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厅党组议事规则》。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厅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党组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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