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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商业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2007-03-07 16:23  文章来源:监察室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和省委、省政府《贯彻〈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细则》(辽委发[1999]9号),结合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做到“四个坚持”,既坚持以邓小平同志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不断提高新形势下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坚持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负责的责任体制。
  第四条 坚持“一岗双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与各项行政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同研究部署、一起贯彻落实、一并检查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之中,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领导干部离任考核审计一并进行。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范围:厅领导干部和机关处级中层领导职务人员,厅直单位领导班子及面成员。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对共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切实履行职责,不履行或不认真、不正当履行职责,轻者要进行诫勉谈话,给予批评教育,重者要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组(委、总支)书记、厅长(总经理、校长、院长)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为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承担下列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和部门的实际,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保证措施;每年要召开党政领导班子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检查总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明确责任,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完善监督机制,认真实行责任追究。
  (三)加强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开展经常性和党性、党风、党纪、政纪和廉政教育;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和有关会议精神,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及中央、省领导同志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讲话,切实加强党风、政风、行风和作风建设,增强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四)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的若干监督职责,对本单位或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规定,推荐、选拔、任用、调动和使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认真做好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对瞒案不报或隐瞒事实真相,虚报假报案件或推诿扯皮的单位或个人要绳之以纪,严肃处理。
  (七)组织开展本系统行业作风建设工作,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情况,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规范经商行为等情况。
  (八)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结合系统和单位部门实际,确定效能监察工作重点,并组织实施。
  (九)领导、支持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为其有效工作创造条件。
  第八条 厅机关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党政主要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负责落实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各项职责。
  (二)严格遵守各级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做到自重、自醒、自警、自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发挥表率作用,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对班子成员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定期组织或召开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发生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告戒或采取必要措施。发生严重的腐败或违纪问题,要支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向上级报告并进行初步了解,对上级的调查要积极支持、努力配合。
  (四)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讨论本单位、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并亲自在机关或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上做工作部署。
  (五)根据本单位、本系统实际,组织制定年度和阶段性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意见,并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防范性治理措施,抓好落实。
  (六)对重大案件的查处要亲自过问、指导,及时解决办案中遇到的难题。对上级要结果的案件,要有明确态度,认真组织力量查处。
  (七)重视和关心纪检监察人员的思想政治建设,支持其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
  第九条 厅机关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承担以下责任:
  (一)协助党政主要领导抓好本单位、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切实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对分管的部门和单位研究部署和安排业务工作时,针对易发生以权谋私和不正之风的环节,一并安排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分管部门和单位业务工作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要严格把关,防止违纪违规不廉政勤政问题和不正之风现象的发生。
  (三)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对党员干部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不廉政问题及时纠正,对发生的违纪规法案件和不正之风要组织或配合纪检部门进行查处。
  (四)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和法规,带头做到廉洁自律,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五)教育和管好配偶、子女和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第三章 责任实施
  第十条 厅机关及直属单位要根据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进行工作部署和安排,确定主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并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 建立并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报告制度。领导班子要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写出专题报告,涉及重要问题及时写出专题报告。

                第四章 责任考核和监督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干部年度考核结合起来,必要时也可进行专题考核。具体要求如下:
  (一)考核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份,由人事部门负责,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一并参加。
  (二)根据考核结果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平时掌握的情况,对被考核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出整体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民主评议制度。上级领导部门负责对下一级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可单独进行,也可与年度考核、干部考核、民主测评结合起来进行。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结果记入干部档案,作为工作业绩评定、奖励惩处、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负责考核的部门,要将考核材料和评议材料报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存入停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五条 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纪检监察干部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具体职责如下:
  (一)会同人事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必要时牵头组织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专题考核。
  (二)对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进行指导与监督。属于同级的问题要提出纠正建议,必要时向上级领导部门或监察部门报告;属于下级领导班子或“一把手”问题的,向该下级领导班子“一把手”发函,要求说明情况并限期纠正;属于下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问题的,责成该领导班子“一把手”找本人谈话,并限期报告纠正情况。
  (三)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或提出组织处理建议。
  (四)建立处以上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议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收入申报、收受礼品和拒礼拒贿、信访举报主要问题及调查处理情况、责任追究情况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厅机关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选先进资格;情节较重的,对领导班子进行整顿。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责令其辞职或免职,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责令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免职:
  (一)直接管辖的范围内发生重大腐败和官僚主义案件,导致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和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的;
第十九条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给本系统、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及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者,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藉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行为的;
  (三)不制止、不查处本系统、对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
  (五)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使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行为的。
  第二十条 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查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一)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二)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的;
  (三)对办案人员、检举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四)提拔任用明显有违纪行为的人;
  (五)对配偶、子女及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包庇、纵容的。
  第二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须追究其责任的,除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外,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主要责任和重要责任,视责任轻重,施之以法、施之以纪。
  (一)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或是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承担的事项,追究集体责任;
  (二)由领导班子“一把手”或其他成员个人决定的事项或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一把手”或其他成员承担的事项,追究个人责任;
  (三)两个领导干部共同分管一个单位的,集体事项的责任由实际分管事项的领导干部承担。
  第二十三条 实行责任追究,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并按有关程序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商业厅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印发之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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